医院建筑设计规范要求

作者:万维商业空间设计时间:2021-10-29 13:46:50浏览:15060次

2020年初,新型冠状病毒的来袭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,医院作为重大疫病救治的阵地,是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支点,如何建立一座科学、合理、完整的医院非常重要。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关于医院建筑设计的要点。

 

1规范要求

1选址

1、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、区域卫生规划和环保评估的要求。

2、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.交通方便,宜面临2条城市道路;

2.宜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;

3.环境宜安静,应远离污染源;

4.地形宜力求规整,适宜医院功能布局;

5.远离易燃、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,并应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;

6.不应临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;

7.不应污染、影响城市的其他区域。

2总平面

1、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 合理进行功能分区,洁污、医患、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晰,并应避免院内感染风险;

2 建筑布局紧凑,交通便捷,并应方便管理、减少能耗;

3 应保证住院、手术、功能检查和教学科研等用房的环境安静;

4 病房宜能获得良好朝向;

5 宜留有可发展或改建、扩建的用地;

6 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;

7 对废弃物的处理作出妥善的安排,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、法规的规定。

2、院区出入口不宜少于2处。

3、在门诊、急诊和住院用房等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。

4、太平间、病理解剖室应设于医院隐蔽处。需设焚烧炉时,应避免风向影响,并应与主体建筑隔离。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。

5、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 充分利用院区地形布置绿化景观,宜有供患者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;

2 对绿化、景观、建筑内外空间、环境和室内外标识导向系统等做综合性设计。

6、病房建筑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和卫生间距要求,且不宜小于12m。

7、在医疗用地内不得建职工住宅。医疗用地与职工住宅用地毗连时,应分隔,并应另设出入口。

3各功能用房建筑设计

医疗建筑看似千头万绪,但实际上其功能格局具有很强的规律性。以综合医院为例,其建筑功能分为门诊、急诊、医技、住院、后勤保障系统、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这七部分。

△医院功能模块关系图

 

(一)、一般规定

1、建筑物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 门诊、急诊、急救和住院应分别设置无障碍出入口;

2 门诊、急诊、急救和住院主要出入口处,应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,并应设雨篷。

2、应设置具有引导、管理等功能的标识系统,并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 标识系统可采用多种方式实现;

2 标识导向分级宜按下表设置。

标识导向分级表

3、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 二层医疗用房宜设电梯;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,且不得少于2台。

2 供患者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,应采用病床梯。

3 医院住院部宜增设供医护人员专用的客梯、送餐和污物专用货梯。

4 电梯井道不应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。

4、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 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、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;

2 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.65m,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.28m,高度不应大于0.16m。

5、通行推床的通道,净宽不应小于2.40m。有高差者应用坡道相接,坡道坡度应按无障碍坡道设计。

6、50%以上的病房日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》GB 50352的有关规定。

7、门诊、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。

8、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 诊查室不宜低于2.60m;

2 病房不宜低于2.80m;

3 公共走道不宜低于2.30m;

4 医技科室宜根据需要确定。

9、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 患者使用的卫生间隔间的平面尺寸,不应小于1.10m×1.40m,门应朝外开,门闩应能里外开启。卫生间隔间内应设输液吊钩。

2 患者使用的坐式大便器坐圈宜采用不易被污染、易消毒的类型,进入蹲式大便器隔间不应有高差。大便器旁应装置安全抓杆。

3 卫生间应设前室,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设施。

4 采用室外卫生间时,宜用连廊与门诊、病房楼相接。

5 宜设置无性别、无障碍患者专用卫生间。

6 无障碍专用卫生间和公共卫生间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,应符合现行标准《无障碍设计规范》GB 50763的有关规定。

10、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应分别处置。

(二)、门诊部用房

1、门诊部应设在靠近医院交通入口处,应与医技用房邻近,并应处理好门诊内各部门的相互关系,流线应合理并避免院内感染。

2、门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 公共部分应设置门厅、挂号、问讯、病历、预检分诊、记账、收费、药房、候诊、采血、检验、输液、注射、门诊办公、卫生间等用房和为患者服务的公共设施;

2 各科应设置诊查室、治疗室、护士站、污洗室等;

3 可设置换药室、处置室、清创室、X线检查室、功能检查室、值班更衣室、杂物贮藏室、卫生间等。

3、候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 门诊宜分科候诊,门诊量小时可合科候诊;

2 利用走道单侧候诊时,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.40m,两侧候诊时,走道净宽不应小于3.00m;

3 可采用医患通道分设、电子叫号、预约挂号、分层挂号收费等方式。

4、诊查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 双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3.00m,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.00㎡;

2 单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2.50m,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.00㎡。

5、妇科、产科和计划生育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 应自成一区,可设单独出入口。

2 妇科应增设隔离诊室、妇科检查室及专用卫生间,宜采用不多于2个诊室合用1个妇科检查室的组合方式。

3 产科和计划生育应增设休息室及专用卫生间。

4 妇科可增设手术室、休息室;产科可增设人流手术室、咨询室。

5 各室应有阻隔外界视线的措施。

6、儿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 应自成一区,可设单独出入口。

2 应增设预检、候诊、儿科专用卫生间、隔离诊查和隔离卫生间等用房。隔离区宜有单独对外出口。

3 可单独设置挂号、药房、注射、检验和输液等用房。

4 候诊处面积每患儿不应小于1.50㎡。

7、耳鼻喉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 应增设内镜检查(包括食道镜等)、治疗的用房;

2 可设置手术、测听、前庭功能、内镜检查(包括气管镜、食道镜等)等用房。

8、眼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 应增设初检(视力、眼压、屈光)、诊查、治疗、检查、暗室等用房;

2 初检室和诊查室宜具备明暗转换装置;

3 宜设置专用手术室。

9、口腔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 应增设X线检查、镶复、消毒洗涤、矫形等用房;

2 诊查单元每椅中距不应小于1.80m,椅中心距墙不应小于1.20m;

3 镶复室宜考虑有良好的通风;

4 可设资料室。

10、门诊手术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 门诊手术用房可与手术部合并设置;

2 门诊手术用房应由手术室、准备室、更衣室、术后休息室和污物室组成。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宜小于3.60m×4.80m。

11、门诊卫生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 卫生间宜按日门诊量计算,男女患者比例宜为1:1;

2 男厕每100人次设大便器不应小于1个、小便器不应小于1个;

3 女厕每100人次设大便器不应小于3个;

4 应按《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》 GB 51039-2014第5.1.13条的要求设置。

12、预防保健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 应设宣教、档案、儿童保健、妇女保健、免疫接种、更衣、办公等用房;

2 可增设心理咨询用房。

(三)、急诊部用房

1、急诊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 自成一区,应单独设置出入口,便于急救车、担架车、轮椅车的停放;

2 急诊、急救应分区设置;

3 急诊部与门诊部、医技部、手术部应有便捷的联系;

4 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时,应与急诊部有快捷的通道。

2、急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 应设接诊分诊、护士站、输液、观察、污洗、杂物贮藏、值班更衣、卫生间等用房;

2 急救部分应设抢救、抢救监护等用房;

3 急诊部分应设诊查、治疗、清创、换药等用房;

4 可独立设挂号、收费、病历、药房、检验、X线检查、功能检查、手术、重症监护等用房;

5 输液室应由治疗间和输液间组成。

3、当门厅兼用于分诊功能时,其面积不应小于24.00㎡。

4、抢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 抢救室应直通门厅,有条件时宜直通急救车停车位,面积不应小于每床30.00㎡,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.40m;

2 宜设氧气、吸引等医疗气体的管道系统终端。

5、抢救监护室内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.20m,有吊帘分隔时不应小于1.40m,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.00m。

6、观察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 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.20m,有吊帘分隔时不应小于1.40m,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.00m;

2 可设置隔离观察室或隔离单元,并应设单独出入口,入口处应设缓冲区及就地消毒设施;

3 宜设氧气、吸引等医疗气体的管道系统终端。

(四)、感染疾病门诊用房

1、消化道、呼吸道等感染疾病门诊均应自成一区,并应单独设置出入口。

2、感染门诊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分诊、接诊、挂号、收费、药房、检验、诊查、隔离观察、治疗、医护人员更衣、缓冲、专用卫生间等功能用房。

(五)、住院部用房

1、住院部应自成一区,设置单独或共用出入口,并应设在医院环境安静、交通方便处,与医技部、手术部和急诊部应有便捷的联系,同时应靠近医院的能源中心、营养厨房、洗衣房等辅助设施。

2、出入院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 应设登记、结算、探望患者管理用房;

2 可设为患者服务的公共设施。

3、每个护理单元规模应符合《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》第3.2.1条的规定,专科病房或因教学科研需要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。设传染病房时,应单独设置,并应自成一区。

4、护理单元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 应设病房、抢救、患者和医护人员卫生间、盥洗、浴室、护士站、医生办公、处置、治疗、更衣、值班、配餐、库房、污洗等用房;

2 可设患者就餐、活动、换药、患者家属谈话、探视、示教等用房。

5、病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 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。单排不宜超过3床,双排不宜超过6床;

2 平行的两床净距不应小于0.80m,靠墙病床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.60m;

3 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.10m,双排病床(床端)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.40m;

4 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;

5 抢救室宜靠近护士站;

6 病房门净宽不应小于1.10m,门扇宜设观察窗;

7 病房走道两侧墙面应设置靠墙扶手及防撞设施。

6、护士站宜以开敞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,并应与治疗室以门相连,护士站宜通视护理单元走廊,到最远病房门口的距离不宜超过30m。

7、配餐室应靠近餐车入口处,并应有供应开水和加热设施。

8、护理单元的盥洗室、浴室和卫生间,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 当卫生间设于病房内时,宜在护理单元内单独设置探视人员卫生间。

2 当护理单元集中设置卫生间时,男女患者比例宜为1:1,男卫生间每16床应设1个大便器和1个小便器。女卫生间每16床应设3个大便器。

3 医护人员卫生间应单独设置。

4 设置集中盥洗室和浴室的护理单元,盥洗水龙头和淋浴器每12床~15床应各设1个,且每个护理单元应各不少于2个。盥洗室和淋浴室应设前室。

5 附设于病房内的浴室、卫生间面积和卫生洁具的数量,应根据使用要求确定,并应设紧急呼叫设施和输液吊钩。

6 无障碍病房内的卫生间应按《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》 GB 51039-2014第5.1.13条的要求设置。

9、污洗室应邻近污物出口处,并应设倒便设施和便盆、痰杯的洗涤消毒设施。

10、病房不应设置开敞式垃圾井道。

11、监护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 重症监护病房(ICU)宜与手术部、急诊部邻近,并应有快捷联系;

2 心血管监护病房(CCU)宜与急诊部、介入治疗科室邻近,并应有快捷联系;

3 应设监护病房、治疗、处置、仪器、护士站、污洗等用房;

4 护士站的位置宜便于直视观察患者;

5 监护病床的床间净距不应小于1.20m;

6 单床间不应小于12.00㎡。

12、儿科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 宜设配奶室、奶具消毒室、隔离病房和专用卫生间等用房;

2 可设监护病房、新生儿病房、儿童活动室;

3 每间隔离病房不应多于2床;

4 浴室、卫生间设施应适合儿童使用;

5 窗和散热器等设施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。

13、妇产科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 妇科应设检查和治疗用房。

2 产科应设产前检查、待产、分娩、隔离待产、隔离分娩、产期监护、产休室等用房。隔离待产和隔离分娩用房可兼用。

3 妇科、产科两科合为1个单元时,妇科的病房、治疗室、浴室、卫生间与产科的产休室、产前检查室、浴室、卫生间应分别设置。

4 产科宜设手术室。

5 产房应自成一区,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和浴室、卫生间。

6 待产室应邻近分娩室,宜设专用卫生间。

7 分娩室平面净尺寸宜为4.20m×4.80m,剖腹产手术室宜为5.40m×4.80m。

8 洗手池的位置应使医护人员在洗手时能观察临产产妇的动态。

9 母婴同室或家庭产房应增设家属卫生通过,并应与其他区域分隔。

10 家庭产房的病床宜采用可转换为产床的病床。

14、婴儿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 应邻近分娩室;

2 应设婴儿间、洗婴池、配奶室、奶具消毒室、隔离婴儿室、隔离洗婴池、护士室等用房;

3 婴儿间宜朝南,应设观察窗,并应有防鼠、防蚊蝇等措施;

4 洗婴池应贴邻婴儿间,水龙头离地面高度宜为1.20m,并应有防止蒸气窜入婴儿间的措施;

5 配奶室与奶具消毒室不应与护士室合用。

15、烧伤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 应设在环境良好、空气清洁的位置,可设于外科护理单元的尽端,宜相对独立或单独设置;

2 应设换药、浸浴、单人隔离病房、重点护理病房及专用卫生间、护士室、洗涤消毒、消毒品贮藏等用房;

3 入口处应设包括换鞋、更衣、卫生间和淋浴的医护人员卫生通过通道;

4 可设专用处置室、洁净病房。

16、血液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 血液病房可设于内科护理单元内,亦可自成一区。可根据需要设置洁净病房,洁净病房应自成一区。

2 洁净病区应设准备、患者浴室和卫生间、护士室、洗涤消毒用房、净化设备机房。

3 入口处应设包括换鞋、更衣、卫生间和淋浴的医护人员卫生通道。

4 患者浴室和卫生间可单独设置,并应同时设有淋浴器和浴盆。

5 洁净病房应仅供一位患者使用,洁净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7.5.4条规定,并应在入口处设第二次换鞋、更衣处。

6 洁净病房应设观察窗,并应设置家属探视窗及对讲设备。

17、血液透析室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 可设于门诊部或住院部内,应自成一区;

2 应设患者换鞋与更衣、透析、隔离透析治疗、治疗、复洗、污物处理、配药、水处理设备等用房;

3 入口处应设包括换鞋、更衣的医护人员卫生通过通道;

4 治疗床(椅)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.20m,通道净距不宜小于1.30m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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